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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从火车票改签看公共政策偏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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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2: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卢湾区
本帖最后由 影-魔 于 2010-12-8 12:19 编辑

         
     最近,铁道部从121日执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在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热议,其中遭到普遍质疑和反对的主要是普通列车退票、改签需要在开车前办理,而动车则不在此范围内。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热议则是铁道部对此的回应“是为了遏制票贩子的倒票行为”,与此同时还有铁道部长高调承诺或称为宣传的铁路工作“让人民满意”。

     此项由政府部门作出的决定是一个典型的公共政策,即使铁道部改革成企业性质就像中石油、中石化及中国电信一样,仍然具有国家及垄断性质,涉及到广大群众利益而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既然是公共政策,就是要以公众的利益为导向,公众不仅有知情权而且还应有参与权甚至是表决权等具有程序性的权利。遗憾的是,类似于这次车票改签事件的许多公共政策包括这么多年让全国人民很纠结的房产政策,不仅没有体现公共政策的这些本质特征,让人看到的却是权力的傲慢、固执包括许多的“霸王条款”。如果这样还叫“让人民满意”,只能是人民“被满意”。这里既有我行我素、自以为是的固执,还有人民“被满意”、自我感觉良好的“幻觉”,这就是公权部门体现在公共政策上的“偏执症”。有兴趣的人可以“百度一下”病理学上的偏执症,并与我下面以“改签”事件为代表的公共政策的有关分析做一比较,就会发现两者是如此的相似。

     这次铁道部的规定“普通列车退票、改签需要在开车前办理”,谁是受害者、谁是获益者是很明了的,对遏制“炒票”的有效性和得失,也是可以做出逻辑推理及明确判断的。就没有及时赶上火车的持票人而言,这种“迟到”现象在日常生活当中是很难避免的。鉴于中国铁路运输的现状而且在很长时间内,大部分人必须提前购票才有把握,而另外的现状就是及时预留了提前量,影响乘车的因素仍有很多,比如堵车等等,这样一旦延误就需要改签。这首先是一个正常的旅客所不希望遇到的事情,其次即使他本人有很大的责任,但改签像退票一样有手续费及折扣,在经济上有损失便有了制约,因此说有故意改签甚至“乐此不彼”的人是不合情理的。改签,对铁路方不要说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且从利益上已经有了手续费和折扣,何况改签的前提也是下一班车有空位,并没有为此增加什么。这样一个对大众有利,自己又没有什么损失的善事为什么不能继续呢?
那么,看一下现在的新规定到底带来了什么,乘车人迟到的问题前面已经说了,种种的意外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从概率的角度也一定存在一个很难降低的比例,当然这样一个“霸王条款”会约束一些人少犯“迟到”的错误。但总体上说这种情况是避免不了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规定必然让这部分人“公众利益”受到损失。他们还必须再买一次票,即使不再乘坐火车,与他们损失相对应的获益方都是铁路部门。而且人们为了不迟到,可能会普遍增加候车的提前量,这对更多的乘客及公众而言,无疑将是在时间及利益上的一个更大损失。这样的政策只针对坐普通车的人,实际上也是针对更多的农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动车这个低收入人群很难问津的却不受此限制。就凭这一点,铁道部“及时解释”是为了“遏制票贩子的倒票行为”就已经自相矛盾了,你能保证动车票就没人“倒”吗?空闲时不“倒”,紧张时也不“倒”吗?
     再退一步讲,以“车开不改签”这个公众受损的办法来遏制“黄牛”,即使有效也是荒唐的。这就好比发现了传染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把发病的人及时“消灭”肯定能防止更多的人受到伤害,但任何人都无权因为防疫等无论多大的利益而夺取病人的生命。那么尽管防疫非常重要,也只能在保护病人、救助病人的前提下进行,同样的道理,“黄牛”再猖獗、再有害,也不应该以牺牲与炒票无关乘客的利益为代价,而应另外采取专门措施加以遏制,那才是正道。
然而,对这条理由稍作推理,连遏制“黄牛”的理由也站不住脚,因为“黄牛”以营利为目的在车站外围活动,有足够的能力在火车发车前完成改签。而且专门做此事的人还可以通过利益交换与站内工作人员“配合”,这就像多少年的倒票也有内外勾结一样,这样看来这条规定还可以为站内的不法人员牟取新的不法利益。
就是这样一个荒诞透顶的公共政策还能出台,而且在遭到质疑和反对后,还能在第一时间“及时果断”地抛出一个“遏制票贩子的倒票行为”这样一个更加荒诞而且自以为是的理由,这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垄断企业、掌握公权的部门,如此这般地在公共决策上损害公众利益,已经难以用“随意”和“失误”做评价,而是权力的傲慢与固执。如果把这样的部门人格化,就是类似于精神病理学上的偏执症,事实上,这种现象凸显出来的顽固性与普遍性,足以让人们怀疑做出这些决定的个体是否真的犯有病理学上的偏执症。因为中国虽然很大,但现有的决策机制,往往让一个行业的政策就取决于一个部的一个司、甚至是那个处里的那几个人。如果多做了解就不难发现,那么多、那么严重的“驻京办”及跑“部(委)”前进问题,都与此不无关联,巨额的转移支付和足以影响一个行业的项目审批,常常就取决于那么一个单位、那么几个人。这种现象的普遍、不合理及顽固,同样可以说是公共政策“偏执症”的真实写照及佐证。
     如果还要就公共政策偏执症举例,让全国人民纠结了多少年、上上下下喊了多少年的房地产调控和住房保障,同样体现出公权力在公共政策上傲慢、固执的“偏执症”。信手拈来的具体个案中的这两个就极具代表性,一是在调节房价方面,有国际上通行的房地产增值税这一利器,94年开征到目前为止都是按一定比例的预征,这样就将一个调节税变成了(没有最终清盘的)固定税,这里不仅涉及到税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也涉及到暴富阶层的巨额漏税。这样一个现成有效地措施不去做,却总是在炒作争议很大、效果有限的房产税(物业税),这既够偏执,也够“幻觉”。
     二是划拨土地的经适房模式已经弊端频发难以为继,在这一问题上要么就是固执己见、要么就是因噎废食地搞出廉租房的变种公租房,这个计划经济下的特定产物,而因为房价不断上涨而更应该加大保障力度的资助购房模式却被回避了。另一方面,淮安共有产权房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已被证明,最终相关的主管部门也作出了完全正面的肯定,但已经公布的2011保障政策我们能看到的还是路径依赖所体现的权力傲慢与固执,只能将数量的增加渲染成耀眼的亮点,何况这个数量与公共财政的增加、与土地收益及国际普遍水平相比都不成比例。
     这种公共政策偏执症,普遍到什么程度、严重到什么程度,本文难以作出进一步的判断,“病因”与病理学上的偏执症也有相似之处,因篇幅等因素所限难以详述。治病应该是当务之急,如何治更是复杂而艰巨,但如果说简单,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通过民主法制建设去完善公共政策的决策机制,让体现民主核心价值的“人民当家作主”,受到法治的保护和推进,而不是人治的随意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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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5: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黑龙江哈尔滨
和谐之路遥远而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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